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18号
当事人:海安市海明化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DY8F5H7B
法定代表人:潘正峰
住所:海安市大公镇北体路8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1日,我局根据环境信访举报暨无人机巡查发现线索至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你单位现场建设有一条化纤团粒生产线,主要设备为一台团粒机和一个出料斗,现场未生产,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化纤团粒生产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环评手续。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租赁大公镇北凌村6组(原南通宏远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进行开工建设。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纤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及经营范围;证据二: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纤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潘正峰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证据三:2025年5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四:2025年6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五:2025年5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六: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纤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清单和租房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证据七:2025年6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信访处置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证据八:2025年6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九: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纤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7月4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投资总额5.9万元,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较轻3%;计算得出罚款金额1014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0513-88917210)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