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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35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03 14: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35号

当事人:海安任卫庆不锈钢剪折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E60WTR0A

经营者:任卫庆

经营场所:海安市海安镇李堡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信访举报到你个体现场检查时,你个体正在作业,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个体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报告((2025)环监(声)字第(019)号)显示,你个体西边界外1米测点昼间噪声监测结果超过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规定的限值14dB(A)。你个体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5年7月9日你个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2025年7月9日你个体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5年7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个体正在作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个体噪声进行监测。

证据四:2025年7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个体正在作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个体噪声进行监测。

证据五:2025年9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个体经营者任卫庆、2025年9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李堡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工作人员韩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个体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证据六:2025年7月9日海安任卫庆不锈钢剪折加工经营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2025年7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2025)环监(声)字第(019)号)一份,证明你个体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证据八:2025年6月24日环保举报受理单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证据九:2025年9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海安市李堡镇镇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20-2025)一份,证明你个体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2类。

证据十:2025年9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个体经营者任卫庆进行调查询问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光盘一张,证明你个体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证据十一:2025年10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2025)环监(声)字第(027)号)一份,证明你个体积极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1号)告知你个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个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个体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个体于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个体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1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超标幅度:9分贝以上,23%,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类,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8%,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叁仟元整。考虑到你个体为个体工商户,积极整改,噪声复测结果达标排放,决定按照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进行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个体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个体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